(一)政府主导模式
代表国家:美国、加拿大。1980年后,瑞典、智利、墨西哥等国也多采用这种模式。
主要特点: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
代表国家:日本
主要特点:政策性强,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 对保费和管理费进行补贴。在农业保险体系设置上,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村民共济制度,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三)政府垄断模式
代表国家:前苏联和原东欧部分国家。
主要特点:以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总局)采用对全国农业保险实行垄断经营、强制保险,政府成立相关基金帮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并补贴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等措施。
(编者注:目前,这种模式因前苏联解体,已经近乎消失,但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四)政策优惠模式
代表国家:西欧国家主要包括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
主要特点: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公司、部分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投保为自愿行为,国家为了减轻参加农作物保险农民的保费负担,也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和税收等政策优惠。
(五)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
代表国家:亚洲发展中国家,主要包括泰国、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
主要特点:一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承保以本国主要农作物为主,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农业保险具有强制性。政府负责保费补贴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补贴,政府金融机构通过贷款资金进行支持,将保险与金融机构贷款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