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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专题 | 中国农业网专题首页
  这几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行顺利,很多农户都得到了国家颁发的宅基地确权证书,甚至已经拿上了农村房屋产权证,但在某些地区“一户 多宅”问题还有出现,那么在宅基地确权政策下,“一户多宅”该何去何从?
  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所在集体的农户或个人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超出限定面积属违法用地。
一、农村“一户多宅”的产权
  怎么确权?
二、农村房屋有没有
  房产证?
三、宅基地面积超占怎么办? 四、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怎么处理?
  1.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2.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3.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农村房屋是有房产证的。
  2.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1.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2.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3.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一户多宅假如有合法因素,能够都确权,假如没有合法因素,只能确权一处。
  2.违法用地当然是不能确权发证的。违建的房子拆了,也会给予补偿款。
  3.具有多处宅基地的、家庭符合分户条件可是没分户的,只需村团体赞同并且公告无异议,补办手续后也是能够确权的。
  4.因房产继承和赠与构成的多处住所(包含宅基地)是合法的,依法应当确权。【详细】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分开补偿。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这部分补偿归村民所有。
  2.货币补偿与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直接给予补偿钱款;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详细】
1.遵循“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代表决策商议该如何处理;
2.超出规定使用面积的部分实施“有偿使用”的原则;
3.遵循“宅田挂钩”制度,宅基地多的,少分承包地;宅基地少的,多分承包地;
4.遵循“面积标准与需求一致”的原则,依据人口需求,制定合理规范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详细】

宅基地确权后可以买卖吗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详细】

宅基地确权后能否新建或翻修房屋

  1.宅基地确权后,在原有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上可以进行新建或者翻修,但是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私自选址翻建、翻盖面积超出原有宅基地面积、没有宅基地使用权限、违反规定私自增盖楼层,这四种 情况是不允许翻建的。【详细】

宅基地确权后是“终身制”了吗

  1.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这个行为是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则没有使用年限。但是农民只有使用权, 而不是所有权。【详细】
  据统计,目前33个试点地区累计出台约500项具体制度措施,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共计278宗(其中原15个试点地区259宗),面积约4500亩,总价款约50亿元;3个原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按新办法实施征地的共59宗、3.85万亩;15个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退出宅基地7万余户,面积约3.2万亩。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取得实质性进展。山东禹城探索形成“一代管、二提高、三保障”的农民利益保障机制,有效提升了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通过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征地范围进一步缩小,征地程序更加规范完善,被征地农民所得补偿和分享的增值收益明显增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增效扩能。德清就地入市已常态化,调整入市逐步推进,初步建立起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了土地增效、农民增收、集体壮大、产业升级和基层治理加强。今年中央1号文件下发后,各试点地区深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既盘活了农村空闲和低效用地,又为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供了用地空间。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面深入推进。江西余江县在全县范围内整体推进,今年余江全县1040个自然村将全面进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天津蓟州、浙江义乌、福建晋江、云南大理、宁夏平罗等试点地区在确保农民住有所居的同时,积极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取得了明显成效。
  • 愿意留在农村居住的农民,一户一宅不仅解决了农村的用地矛盾,而且这部分耕地还可以分给村里的贫困户作为扶贫的手段。
  • 自愿退出宅基地而获得补偿的农民,不仅可以获得补偿,而且进城买房也有很多的优惠政策等等。
  • 村容村貌的改变,年久失修的老房子不仅存在着安全隐患,也使得很多街道无法硬化,将一些不用或者违章的建筑拆除让街道变得整洁, 村民住的也舒心。
  • 农村宅基地确权改革,解决了农村很多人的住房尴尬问题。
  自农村土地改革以来,每年的土改政策都备受关注,这不仅仅关乎农民个人利益,更关乎国家的发展规划。就近期的农村宅基地改革来看,现如今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村 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所推行的政策也符合农村农业的发展,符合最广大农民的意愿,或许在改革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政府做到监督政策的落实。下面小编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或许有不同的意见,集思广益,期待大家的补充。
1、土地资源充分利用 2、明晰了宅基地产权 3、有效减少权属争议1、宅基地补偿款或遭克扣 2、确权政策落实不到位 3、偏远地区缺乏监督
  宅基地是农村很常见的一类土地,很多时候农村人都会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房子,对于宅基地也有很多政策,宅基地最新政策也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 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宅基地政策的推行不仅仅符合农民的切身利益,也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